劳动争议

追索离职当月欠薪,需要劳动者举证工作天数吗?

2026-10-20 08:52:01更新于 2026-10-20 08:52:01尚君 律师

追索离职当月欠薪,举证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文结合山东日照(2023)鲁11民终729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举证规则和维权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72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主张离职当月拖欠工资,举证责任应当由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一审法院将证明工作天数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二审纠正举证责任分配,改判支持劳动者部分诉求。尚君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边界,一审错在把全部举证责任推给劳动者,二审纠正后符合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韩某于2016年入职山东水务管道某某公司,公司为韩某缴纳社保至2021年5月。韩某主张其2021年6月21日才获批离职,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日的工资共计5980元;公司主张韩某实际2021年5月已经离职,不欠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21年6月实际工作20天,判决驳回韩某诉求。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离职时间、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韩某的离职时间和工资发放情况,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月计薪规则酌情认定工作天数,改判公司支付韩某工资4186元。

从办案经验看,韩某一审时未能充分利用举证规则主张权利,二审虽然新证据没被采信,但核心赢在举证责任分配,这也是很多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的关键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鲁11民终729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5月23日

关联法律问题

追索欠薪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般规则层面,劳动者追索欠薪,首先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提供了劳动的基本事实,之后与争议相关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举证责任才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工作年限、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争议,才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中韩某已经提交了离职审批截图、工资流水等初步证据,所以后续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符合一般规则。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诉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工资数额无法举证时,法院怎么认定?

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和考勤记录,法院会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合理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有此前的工资流水佐证,计算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支持。本案中,韩某主张按此前五个月平均工资折算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月计薪标准,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酌情认定工作天数,是实践中的主流裁判方式。如果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法院只会支持合理部分,本案就是这种情况,韩某诉求5980元最终仅支持了4186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保留原始载体。追索欠薪案件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离职审批材料、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系统截图这类电子证据,一定要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等),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极高。本案中韩某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因为原始载体因手机维修丢失,最终不被法院采信,如果这份证据能被采信,说不定能支持他的全部诉求。

第二,要熟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要盲目举证。很多劳动者误以为所有证据都要自己找,其实在追索离职欠薪的案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在争议月份提供过劳动,剩下的举证责任就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已经离职、已经足额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诉讼中要主动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主张举证责任分配,这往往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第三,事前做好风险预防。离职的时候,尽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明确写清楚离职时间和工资结算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可以通过协商录音、发微信文字沟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固定离职时间的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尚君律师最后想对遇到同样情况的当事人说: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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