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鲁11民终297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被驳回,核心原因是未完成法定举证责任。尚君律师结合该案解析劳动争议中相关主张的举证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29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安某未能提供初步加班事实证据、无法证明离职申请系受胁迫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安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完成了法定举证责任。
真实案情回顾
安某与日照某某酒店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该酒店支付2014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安某主张的绩效奖金12744元,驳回了其他全部诉求,安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安某提交了完整银行流水证明入职时间为2014年4月,酒店公司认可了该入职时间,但法院仍然认为,安某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也无法证明离职申请上的"个人原因"离职是被迫填写,因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君律师认为,本案劳动者败诉的核心就是举证环节出现了问题,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最容易踩的坑。
主张加班费,谁来举证?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劳动者需要先拿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比如考勤记录截图、加班审批单、和领导沟通加班的聊天记录等,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给用人单位。本案中安某仅仅以餐饮行业加班是众所周知事实为由主张无需举证,不符合一般举证规则,这也是她败诉的核心原因。
写了个人原因离职,还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劳动者确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法定过错提出离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劳动者已经签署了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签署该文件是受到用人单位欺诈、胁迫。
本案中安某无法举证证明是被迫签署,因此法院不支持她的诉求。实践中也存在个别案例,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且劳动者离职前曾就拖欠工资提出异议,法院也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这种情况需要非常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于加班事实的证据留存,劳动者在职期间就应当有意识留存初步证据,比如拍照保存考勤表、保存用人单位发布的加班通知、保存和人事沟通加班费的聊天记录,不要等到离职后再去收集,此时往往很难获取。如果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你只需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比如说单位考勤是指纹打卡、钉钉打卡,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才会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是完全不需要劳动者举证。
离职签字一定要谨慎,不要随意签署不利于自己的文件。如果确实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原因离职,一定不要写个人原因,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写个人原因才给办离职手续,一定要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明你是被迫写的个人原因,否则后续很难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尚君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相同,本文仅作通用规则参考,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鲁11民终297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3月18日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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