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才能得到支持。结合山东日照中院(2022)鲁11民终778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为你梳理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77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田某提交的证据能否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要件,田某与某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改判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观点
田某主张其于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大石桥市某某耐火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处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田某提交了带有“金龙集团”标识的工作服、金龙公司为案外人韩某辉缴纳社保的证明、韩某辉按月向田某转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韩某辉是金龙公司职工,转款是发放工资,工作服是金龙公司发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金龙公司无法提供反驳证据,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金龙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提供劳务、金龙公司职工发放报酬,但不足以证明田某接受金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的核心特征,因此改判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根据现行有效规则,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会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田某因无法证明第二个要件的人身隶属性,所以不满足全部条件,二审改判符合一般规则。
谁承担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应当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主张有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正是因为田某未能举证证明人身隶属性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所以败诉,符合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主张劳动关系要注意收集关键证据。除了本案中劳动者提交的工作服、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外,还需要重点收集能证明人身隶属性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单位颁发的工作证件、奖惩通知等,这类证据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也是很多劳动者容易遗漏的。尚君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多数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败诉,都是因为缺了这类证明管理隶属关系的证据。
事前可以做好风险预防。对于劳动者来说,入职时尽量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有意识地留存各类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发生争议后尽早整理提交,避免证据灭失。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是劳务、承揽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身份,不要发放带有本单位标识的工作服,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尚君律师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当事人,要结合自身个案事实,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走向。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2)鲁11民终778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5月25日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拨打13562386255或在本页留言,只是初步沟通。是否由尚君接受委托,要等他看过材料后确认。未签委托合同前,不构成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