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劳动者未主动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只要实际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会认定新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本文结合山东日照(2023)鲁11民终1900号劳动合同纠纷分析相关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190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未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能否以此否定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王某于2020年3月9日入职山东某某工具制造公司,从事热处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由公司收走未归还,公司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1月,王某因病住院产生医疗费,2022年12月王某因公司未缴社保,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证明、工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就餐卡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且王某与原单位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已于2019年12月终止劳动关系,社保仅缴纳至2020年1月,因此公司主张不成立,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5724.8元、医疗费2039.1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王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才能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请求改判不确认劳动关系、不支付相关费用。二审中,王某提交了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结合社保缴费记录,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早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法律允许劳动者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一般规则层面,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要件,就会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只有当新的劳动关系严重损害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时,原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的责任,但这不影响新劳动关系本身的认定。在本案中,王某实际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争议。
未提供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缴纳社保吗?
一般规则层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不能以劳动者未提供离职证明为由免除该法定义务。尚君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误区,认为劳动者不提供离职证明就无法缴纳社保,实际上即使劳动者不提供,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为其办理参保,拒缴社保最终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注意留存核心证据。对劳动者来说,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收走了劳动合同,就要及时收集留存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工装、就餐卡等间接证据,本案中王某正是因为有这些完整的证据,才得以顺利认定劳动关系,缺失这类证据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对用人单位来说,招聘时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并留存,避免后续发生此类争议。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合规用工意识,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心存侥幸以未提供离职证明为由拒缴社保。一旦未缴社保,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赔偿劳动者本可以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损失,反而损失更大。劳动者入职时,如果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也要及时索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避免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质疑劳动关系。
第三,裁判趋势判断。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劳动者接受管理、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报酬”的核心要件,仅以未提供离职证明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尚君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鲁11民终1900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8月4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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