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十几年后,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1438号生效判决分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时效的适用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十几年后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1438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管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双方对劳动关系本身没有争议,胜负关键点完全在于仲裁时效的适用,这是很多劳动者容易忽略的点。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管某1993年1月入职某某银行日照分行,2003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银行对这段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明确认可。管某因为补缴社会保险需要,在2021年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993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为什么还要适用仲裁时效?
一般规则层面,劳动争议属于特殊的民事争议,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因此应当适用该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不能仅以普通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为由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
在本案中,管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制度,但法院没有采纳该观点,最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认定本案适用仲裁时效,符合现行法律规则。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一般规则,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那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劳动者就应当知晓劳动关系的状态,因此通常会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
本案中管某主张其2021年办理退休时才发现社保未缴纳,应当从此时起算时效,但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劳动关系,而非要求补缴社保,因此发现社保未缴纳的时间不能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起算点,该主张符合法律适用的逻辑。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鲁11民终1438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9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收集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会会员证等,这些证据是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本案中管某已经提交了相应证据,双方对劳动关系本身没有争议,案件结果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时效,证据层面劳动者没有失误。
诉讼策略方面,劳动者如果因为补缴社保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在发现社保欠缴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地区法院对社保补缴相关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将时效起算点认定为发现社保欠缴之日,但该裁判观点并非主流,劳动者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事前风控层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每1-2年定期查询一次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发现欠缴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主张,留存沟通记录,这样即便后续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以时效中断为由主张权利。
遇到此类案件,当事人应当结合当地裁判规则和自身案件事实调整诉讼策略,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直接照搬本案结论。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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