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建筑工人在挂靠资质工程受伤,能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6-10-09 13:54:30更新于 2026-10-09 13:54:30尚君 律师

本案中范某在黄金斗挂靠资质的建筑公司工程中受伤,法院最终认定范某与该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文结合(2021)鲁11民终2921号生效判决,梳理建筑工程领域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1)鲁11民终292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范某在黄金斗挂靠某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中务工受伤,范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本案挂靠资质用工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范某与恒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范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从办案实践看,本案的胜败关键在于范某无法证明其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工资也并非由建筑公司发放,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

真实案例简介

范某于2018年初跟随案外人黄金斗在工程中务工,日常工作听从黄金斗指挥,工资由黄金斗的妻子按月发放。后黄金斗借用日照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宇公司)资质,以恒宇公司名义承揽了某钢结构工程,范某随队伍进入该工程施工,2018年12月范某在施工时受伤。

后范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范某与恒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恒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系黄金斗雇佣,接受黄金斗管理,工资由黄金斗发放,黄金斗仅系借用恒宇公司资质,故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范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合本案事实,尚君律师认为,范某主张劳动关系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未举证证明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关系,这也是这类案件的常见败诉原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就一定等于存在劳动关系吗?

一般规则层面,在建筑工程领域,认定用工主体责任或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然等同于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现行司法裁判规则,违法转包、挂靠情形下,发包方/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本案中范某主张恒宇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正是该规则的体现。

挂靠资质下,工人确认劳动关系一定会败诉吗?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并非所有挂靠情形下都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人实际接受被挂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资由被挂靠单位发放,或者被挂靠单位对工人的身份进行了确认,那么法院也可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取决于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劳动者主张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核心需要收集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从属关系的证据。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建筑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建筑公司出具的工作证/出入证等身份证明、建筑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本案中范某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仅以挂靠关系主张劳动关系,最终败诉,关键就在于举证不足。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建筑工人在进入工地务工前,应当明确知悉实际用工主体,要求用工方出具书面的用工凭证或者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受伤等纠纷,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实际用工是个人包工头,也应当保留好包工头身份信息以及相关用工证据,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第三,诉讼策略提醒:在挂靠或者转包情形下主张权利,劳动者需要结合自身证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路径,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可以直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用工主体责任,不一定非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后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鲁11民终2921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免责声明: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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