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能确认和银行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6-09-30 13:30:11更新于 2026-09-30 13:30:12尚君 律师

本案特定事实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和银行存在劳动关系。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303号生效判决,分析未签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30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陈某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要求确认1990年至2002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真实案例基本情况

陈某主张其1990年2月就入职人民银行日照支行,一直工作到2002年4月,要求法院确认这段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民银行日照支行提交证据显示,1998年之前陈某先后与日照市某某经济发展公司、日照市某某劳动服务中心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也认可自己的人事档案、入职审批手续都在这两家公司。1998年1月到2001年12月陈某确实在人民银行日照支行担任驾驶员,报酬由该行发放,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陈某败诉的关键在于,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人民银行日照支行有与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虽然有实际工作、领取报酬的证据,但核心的身份认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始终缺失,这是影响裁判结果的核心因素。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用工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当时《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无法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2)鲁11民终30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4月25日

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尚君律师提醒,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只要在单位干活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忽略了不同用工主体在不同时期对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求,本案是特定事实下的个案结论,并非所有未签劳动合同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一定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一般规则层面:不是。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实质要件: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并非唯一证据。但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用工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当时劳动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加之陈某此前已经和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未支持陈某的主张,实践中不同时期、不同用工主体的裁判规则略有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仲裁时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事实的确认,不适用时效制度。如果劳动者要确认多年前的劳动关系,建议尽早提出,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方面: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提前收集能证明用工关系性质的核心证据。尤其是入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一定要留存好单位出具的入职审批材料、身份证明、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如果只有证人证言、录音等间接证据,证明力通常较低,不足以单独认定劳动关系。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用工性质,是借调、劳务派遣还是直接用工,如果是直接入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避免多年后主张权利时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像本案中陈某虽然实际在银行工作,但人事关系一直放在银行下属关联公司,自身没有留存足够证据证明和银行本身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最终导致败诉。
需要提示读者,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建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结论也会存在差异,建议遇到类似问题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尚君 · 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21025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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