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文结合(2023)鲁11民终1309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开篇
遇到公司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不少劳动者会选择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这类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证据和法律规定,尚君律师结合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130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辞职后主张经济补偿应否得到支持。董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辞职主张经济补偿,二审法院最终未支持董某的经济补偿请求,核心原因是董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这也是同类案件中劳动者最容易败诉的关键点。
真实案例简介
董某在某某汽车配件公司从事设施保全工作,工作岗位涉及废水处理,2013年入职,2022年因主张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口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6万余元,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董某主张工作场所存在硫化氢有毒气体,公司自疫情后未提供3M或活性炭防护口罩,仅提供一次性医用口罩,不符合该岗位的防护要求。公司则主张已经按规定在工作场所配备了防护口罩,工作场所硫化氢定期检测结果均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判决不支持经济补偿请求,仅支持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的请求。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事实看,尚君律师复盘发现,董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举证不足:其主张防护陈列柜是离职后增设,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也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公司的定期检测报告和防护配备证据,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这是同类案件中劳动者必须提前规避的举证坑。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鲁11民终130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6月30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主张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就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实际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充分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这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认知误区。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主张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的主张,应当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董某仅能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证明岗位存在硫化氢危害,但不能证明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因此被认定举证不能。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掌握劳保用品发放记录等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是否发放,不过该观点目前未成为主流裁判观点。
劳动关系解除后,有权要求公司办理社保转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有权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也支持了董某该项请求,这是所有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的收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应当提前收集相关初步证据:比如多次向公司管理人员索要劳保用品的聊天记录、工作环境的录音录像、同岗位同事的书面证言等,初步证明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对应防护。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发放,用人单位自然会拿出发放签字记录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拿不出,则会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事前风控层面,劳动者在入职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岗位危害因素,并且留存用人单位告知的证据。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存和公司沟通劳保用品配备的所有记录,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尚君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本文的分析仅基于本案特定事实,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拨打13562386255或在本页留言,只是初步沟通。是否由尚君接受委托,要等他看过材料后确认。未签委托合同前,不构成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