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主张借款预扣利息需要充分举证,若债务人多次对账确认欠款金额,无相反证据则无法推翻。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144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144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郭某秀主张涉案借款存在预扣利息,朱某娟不认可,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基于本案郭某秀无法举证证明预扣利息存在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借款本金为94000元。尚君律师认为,这类案件核心就是举证责任,主张预扣利息的一方必须拿出充分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真实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郭某秀因交房租需要向朱某娟借款,先后多次对账确认欠款总额。郭某秀上诉主张朱某娟出借9万元时预扣了一个月利息4500元,实际只出借85500元,另外14000元是美容业务收入并非借款,已还款项应当从本金中扣除,仅欠33400元。但郭某秀在借款后先后两次在微信聊天中向朱某娟确认总欠款为94000元,还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朱某娟不认可预扣利息的主张,郭某秀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月息5%的约定以及预扣利息的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办案角度看,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债务人对账后反悔却没有新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
关联问题
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真的能按借条写的本金算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预先扣除利息的主张因举证不能未得到法院支持。一般规则是:预先扣除利息的,法院会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无论借条写了多少。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金。不过,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主张预扣利息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预扣利息的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郭某秀主张预扣利息,但因举证不能,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则。
对账后的欠款金额还能轻易推翻吗?
实践中不同案件结果不同,要看是否有充分相反证据。一般规则是: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对欠款总额进行对账,债务人多次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欠款金额,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法院不会支持推翻对账金额的主张。本案中郭某秀在借款后半年内两次确认欠款金额,还承诺了分期还款,现又主张金额错误,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当然不会认可。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主张存在预扣利息的一方,一定要收集好双方关于利息约定、预扣利息的沟通记录,比如书面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如果能够证明出借人预先扣除了利息,法院一定会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很多当事人只是口头主张,没有留存相应证据,最终导致主张不被支持,非常可惜。本案中郭某秀就是因为无法举证预扣利息的事实,才承担了不利后果。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借贷双方如果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一定要将借贷账目和其他业务账目分开核算、分开对账,避免账目混同导致争议。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尽量走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转账,不要现金交付,转账时备注清楚“借款本金”,如果存在利息约定,一定要在借条或聊天记录中明确写明,不要口头约定。债务人在对账的时候一定要核对清楚金额再确认,不要随意确认不对的金额,后续再想推翻成本很高。遇到类似争议,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再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鲁11民终144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8月1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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