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丈夫生前转给妹妹的钱,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2026-09-30 09:26:00更新于 2026-09-30 09:26:01尚君 律师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丈夫生前转给妹妹的多笔小额转账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驳回了妻子要求返还的诉求。尚君律师结合(2025)鲁11民终58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5)鲁11民终58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崔某军未经配偶曹某雪同意向妹妹崔某玉转账,该转账是否属于无权赠与,崔某玉是否应当返还款项。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转账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从办案角度看,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原告未能证明转账性质为无偿赠与,这一点非常值得同类案件当事人注意。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曹某雪与崔某军系夫妻,崔某玉是崔某军的妹妹。崔某军2024年去世后,曹某雪发现崔某军自2019年至2024年累计向崔某玉转账41563.8元,主张该赠与未经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起诉要求崔某玉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崔某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多笔转账实际是红白喜事礼金、代购物品款项、困难帮扶慰问金等,且崔某玉也多次向崔某军转账、赠送物品,双方互有往来。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转账时间跨度长、单笔金额小,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亲情互助,未超出夫妻一方日常处理财产的权限,因此认定转账行为有效,驳回了曹某雪等人的诉讼请求。站在办案律师角度,本案法院裁判的逻辑非常清晰:原告无法证明赠与事实,又因转账本身符合日常亲情往来特征,所以不支持原告诉求,这个逻辑对于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所有夫妻一方擅自给亲属转款都能要求返还吗?

一般规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但在本案中,由于转账是多年累计的多笔小额转账,性质属于日常生活中的亲情帮扶、人情往来,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范畴,因此法院不支持返还请求,个案结论不能适用于所有同类情形。如果是单笔大额转账,裁判结果通常会不同。

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一般规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赠与无效的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转账事实存在,二是转账性质属于无偿赠与,三是赠与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本案中原告仅举证证明转账事实存在,但无法证明全部转账均为无偿赠与,崔某玉已经举证证明部分转账属于人情往来、代购等其他性质,使得法官对赠与性质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也是本案原告败诉的核心原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准备充分。主张夫妻一方擅自赠与无效,不能仅提交转账记录就完成举证,必须固定转账属于无偿赠与的证据,比如对方自认赠与的聊天记录、沟通记录等;对于多笔累计转账,要逐一梳理标注性质,区分赠与和人情往来、代购等其他性质的款项,避免因举证不清导致败诉。
第二,事前做好风险预防。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给亲属大额转账,不认可该转账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和收款方明确提出异议,同时保留提出异议的沟通记录,避免多年后发生纠纷时关键证据灭失无法举证。对于大额的转账赠与,即使是直系亲属之间,也建议夫妻双方提前协商一致,留下沟通记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尚君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和证据情况都不同,上述建议仅为一般规则,具体问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与法律依据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11民终584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31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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