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欠条是胁迫出具能不还钱吗?日照中院这份判决怎么说

2026-09-30 11:28:34更新于 2026-09-30 11:28:34尚君 律师

主张欠条是被胁迫出具的,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文结合山东日照中院(2024)鲁11民终2574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解析相关规则。

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257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程某林主张欠条系贾某晓胁迫出具,是否可以据此免除还款责任。

核心争议解答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程某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程某林承担还款责任。从办案视角看,这类案件的核心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胁迫却拿不出对应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真实案例

贾某晓与程某林曾系朋友关系,双方多年间存在多笔账目往来,2021年1月29日程某林向贾某晓出具30万元欠条,约定2月6日还清。出具欠条后,程某林向贾某晓转款60100元,贾某晓转回28800元。贾某晓起诉要求程某林偿还剩余欠款,程某林抗辩称案涉欠条是在贾某晓胁迫下出具,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程某林转给贾某晓的款项总额已经超过贾某晓转给程某林的。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贾某晓提交了欠条、转账记录、取现明细证明借贷关系,程某林主张胁迫未提供证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因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程某林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68700元及相应利息。程某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自行整理的转账明细、欠条出具后的报警记录、流产诊断证明,主张欠条系胁迫出具,借贷不真实。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程某林提交的报警记录发生在欠条出具之后,且与欠条出具无关,转账明细是自行整理,诊断证明与本案争议无关,均无法证明胁迫事实,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办案视角复盘,程某林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举证没有针对性,主张受到胁迫却没有证据证明出具欠条当时受到胁迫,仅仅提交了之后感情纠纷的报警记录,无法对应到欠条出具的场景,这是诉讼中失分的关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257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主要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实践中常见踩坑点就是,主张胁迫的一方常常误以为只要陈述被胁迫就可以,不知道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被胁迫出具欠条后,什么时候要主张撤销?

一般规则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在本案中,程某林不仅没有证据证明胁迫,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主张撤销欠条,因此法院不支持其抗辩符合法律规定。

欠条出具前后的转账怎么抵扣欠款?

一般规则是,如果欠条是双方对之前往来的对账结算,那么出具欠条之后的还款才会抵扣欠款,欠条出具之前的转账已经被欠条吸收,不能再拿来抵扣。本案中程某林拿出欠条出具之前自己的转账主张已经多还钱,法院没有采信,就是因为欠条已经是对之前往来的总结,这也是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主张欠条是被胁迫出具的,一定要在出具欠条当时及时报警,留存报警记录、出警笔录,最好在笔录中明确说明自己是被胁迫写下欠条的,这是证明胁迫事实最有力的证据。如果事后才报警,很难证明胁迫和出具欠条的关联性,就会像本案程某林一样不被法院采信。
第二,诉讼策略方面,当对方拿着欠条起诉,己方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胁迫,一定要提前梳理好全部证据,针对争议焦点准备对应证据,不要提交和争议焦点无关的证据,比如本案中程某林拿出流产诊断证明,这个和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完全无关,反而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也浪费诉讼资源。
尚君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的针对性和关联性非常重要,不同案件事实细节不同,结论也会不一样,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尚君 · 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210258225

拨打13562386255或在本页留言,只是初步沟通。是否由尚君接受委托,要等他看过材料后确认。未签委托合同前,不构成委托。

正规执业

持证执业 · 依法合规

严格保密

客户信息隐私保护

免费初步沟通

先了解情况再决定

专业专注

深耕细分领域

向尚君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3562386255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