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未在借款展期协议签字的原保证人仍被判承担保证责任。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3173号生效判决,分析借款展期后保证责任承担、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3173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未在借款展期协议签字的原保证人仍被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未在借款展期协议签字的原保证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21年,日照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向日照东港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0万元,葛某娟、徐某春、辛某毅、该运输公司等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且该条款字体加黑,合同末尾还有专门提示,说明银行已经提请保证人注意黑体条款,并做了充分说明,各保证人也签字确认了。
2022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申请展期,新的展期协议只有部分原保证人签字,葛某娟等四上诉人未签字,因此上诉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一是借款展期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应当免责,理由二是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银行未提示说明,不应当生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保证合同已经预先明确约定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相关条款已经加黑提示,银行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人,应当对自己签字的行为负责。因此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四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办案视角看,上诉人误将最高院另案判决作为类案主张,但实际上该案中并没有预先约定展期后继续保证的条款,和本案案情不同,所以不被法院采纳,这也提示我们类案同判的核心是案情类似,细节不同结果就可能不同。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借款展期必须原保证人重新签字才担责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重新签字,保证人也只是保证期间还是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并不会直接免责,只有原合同明确约定展期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才继续担责的情况下,未签字才会免责。
本案中,原保证合同已经预先约定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重新签字,保证人依然要按约定担责,这是本案的特殊性,不能直接推论所有未签字的情况都要担责。
银行保证合同的格式条款,没提示就无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实践中,如果银行确实没有对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条款做提示,比如没有加黑标注,也没有专门的提示确认,法院也会支持保证人主张条款不生效的请求。但在本案中,银行已经将条款加黑,并且专门做了提示确认,所以法院认定条款有效。
尚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层面,保证人主张格式条款未提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比如条款没有加黑,合同没有专门的提示条款,这些是胜败的关键。反过来,债权人如果留存了提示的证据,比如加黑条款、保证人签字的提示确认,就可以有效对抗保证人的主张。
第二,事前风控层面,不管是保证人还是债权人,签约时都要注意条款细节。对保证人来说,签字前一定要仔细看保证合同中关于展期、责任范围的约定,如果有加重自己责任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不要盲目签字。对债权人来说,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对格式条款中涉及保证人责任的条款做加黑提示,还要让保证人在提示条款处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第三,本案的裁判思路是当前金融借款保证纠纷中的主流思路,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要债权人尽到了提示义务,预先约定的展期后继续保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鲁11民终3173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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