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车辆抵顶购砂货款后没拿到货,能要回余款吗?

2026-10-16 09:10:33更新于 2026-10-16 09:10:33尚君 律师

车辆抵顶购砂货款后,卖方未足额供货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剩余货款。尚君律师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1民终208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规则与维权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5)鲁11民终208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买方葛某山要求卖方王某蕾返还82000元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葛某山主张王某蕾返还剩余82000元货款,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葛某山经案外人介绍向王某蕾购买矿砂,双方约定葛某山以自有别克车辆抵顶22万元购砂货款,葛某山交付车辆后,仅陆续拉到价值134417.86元的矿砂,剩余价值82000元的矿砂未实际获取。葛某山多次向王某蕾主张返还剩余货款,王某蕾一直未予支付,葛某山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山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剩余货款数额,判决驳回葛某山的全部诉讼请求。葛某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山提交的微信群对账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王某蕾欠葛某山82000元剩余货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葛某山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蕾返还葛某山82000元货款及利息。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没拿到足额货,应该找谁要货款?

一般规则: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已经按约定支付了货款(包括以物抵款),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足额货物的,买方有权向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主张返还剩余货款,无论货物实际由第三方供应,都不影响买方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葛某山是和王某蕾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车辆也是交付给王某蕾抵顶货款,因此王某蕾应当承担返还剩余货款的责任。

货款数额怎么举证才符合要求?

一般规则: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货款债权存在的买方,需要对剩余货款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当买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让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就会认定该事实存在。实践中,如果买方主张的数额低于实际计算出的剩余数额,又有通话录音中对方对数额未提出异议、证人证言佐证,一般会认定举证充分。本案中葛某山主张的82000元,低于实际计算出的剩余货款85582.14元,葛某山主动做出减让,加上王某蕾在通话录音中未对82000元的数额提出异议,证人谢某也佐证双方都认可剩余82000元货款未付,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举证符合要求。

车辆被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吗?

一般规则: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主张处理,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车辆过户涉及的侵权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本案中葛某山主张车辆过户侵权,法院也告知其另案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提前留存。以物抵款类的买卖合同中,一定要留存好抵款约定的沟通记录、供货对账记录、剩余货款的对账沟通记录。本案葛某山的胜诉关键点,就是留存了微信群的供货对账记录,以及和王某蕾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王某蕾对剩余82000元货款未提出异议,结合证人证言,刚好满足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仅靠买方单方计算货款数额,很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举证不足,像一审那样被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事前做好风控避免纠纷。签订以物抵款的买卖合同时,尽量书面明确抵款财物的价值、货物交付的时间、剩余货款的返还条件和时间,避免事后对数额产生争议。交易过程中,每次对账尽量要求对方书面确认数额,如果不能书面确认,也要在沟通中明确提出数额,看对方是否认可,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尚君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建议,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自身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切勿一概而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11民终20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8日

适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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