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伙散伙后,亏损需要合伙人一起分担吗?

2026-10-09 20:10:41更新于 2026-10-09 20:10:41尚君 律师

合伙散伙后,合伙人需要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分担亏损,本案中杜某宅因放弃对账权利最终被判按比例承担合伙亏损,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3761号生效判决解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376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杜某宅是否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结果分担合伙亏损。基于本案杜某宅多次放弃参与对账、案涉贷款实际用于合伙经营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杜某宅应当按平均分担规则承担42919元亏损,驳回了杜某宅的上诉请求。本案杜某宅败诉的核心原因是自身消极放弃参与核算的权利,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已有的核算结果。

真实案例概况

魏某虎、赵某成与杜某宅三人于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合伙经营木片加工生意,口头约定盈亏平均分配分担,合伙期间由魏某虎负责管账,所有收支、贷款、经营信息都同步在三人的微信群中。合伙经营后期出现亏损,魏某虎多次邀请杜某宅共同找会计对账核算,杜某宅均未到场,且多次表示“你俩对好了就行了”。经会计核算,案涉合伙项目共计亏损128758元,按照平均分担规则,每人需承担42919元亏损,杜某宅拒绝承担该亏损,魏某虎、赵某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杜某宅按核算结果承担亏损,杜某宅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魏某虎、赵某成的个人贷款未投入合伙事务、会计核算不合法、账目不真实。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14万元贷款有三人签字确认的共同债务协议,10万元借款转入合伙专用账户且实际用于合伙采购,杜某宅多次受邀对账却自行放弃参与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君律师认为,本案中杜某宅的败诉教训非常具有代表性,很多合伙人在合伙出现问题后,选择消极回避对账,最终反而让自己承担了本可避免的不利后果。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3761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0日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现行有效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践中很多合伙人误以为没有书面约定就无法主张分担亏损,实际上民法典对没有约定的情况已经明确了处理规则,只要能举证存在合伙关系,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分担。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就不能认定合伙关系吗?

一般规则是:并非必须要有书面合伙协议才能认定合伙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事实,就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虽然是口头约定,但有微信聊天记录、贷款共同债务协议、转账流水等大量证据证实合伙事实,所以法院认可了合伙关系的效力。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以没有书面协议为由主张合伙不成立,若有其他证据证实合伙事实,该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合伙人不参与对账,事后不认可结果合法吗?

一般规则是: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其他合伙人已经提前通知,充分保障了你参与对账、监督核算的权利,而你自己明确放弃参与,事后再以未参与为由不认可核算结果,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你的主张。如果是其他合伙人故意隐瞒账目、不通知你参与对账,擅自作出的核算结果对你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魏某虎前后多次邀请杜某宅参与对账,杜某宅明确表示不需要自己到场,所以法院不支持他事后不认可结果的主张。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合伙纠纷中核心证据是合伙约定凭证、出资凭证、收支记录、全体合伙人的沟通记录。本案中魏某虎、赵某成做对的一步是所有经营信息都同步在微信群,所有收支都有公开记录,大额贷款还有书面的共同债务协议,证据链条非常完整,这是他们胜诉的核心基础。如果合伙人一方不保留任何交易记录,也没有书面沟通记录佐证,大概率会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建议所有合伙人都要注意保留文字沟通记录,重要事项尽量不要口头约定,要留下可查证的凭证。
第二,事前风控与纠纷应对方面,口头合伙风险极大,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盈亏分担方式、退伙清算规则。合伙经营过程中,要定期公开对账,不要等到散伙了再统一核算。如果收到其他合伙人的对账邀请,除非你有合理的理由无法到场,否则尽量亲自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消极回避不参与,事后再主张不认可结果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即合伙人明确放弃参与清算对账权利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但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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