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只有借条,对方说没收到钱,借贷关系还成立吗?

2026-10-12 09:57:49更新于 2026-10-12 09:57:50尚君 律师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即便借款人主张未实际收到借款,法院仍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206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给出实务参考。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20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费某与孙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基于本案费某出具借条、孙某通过案外人交付了款项、费某在长期催讨中未否认借贷且多次承诺还款还偿还部分款项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费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真实案情与法院裁判

费某向孙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用一年。款项是通过案外人丁元军转账给费某的,丁元军认可该款项是受孙某指示转账,款项实际属于孙某。之后孙某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向费某催要借款,费某多次承诺还款,还于2018年偿还了2万元。费某上诉主张,丁元军2013年转的20万元是丁元军偿还之前欠自己的21万元,自己并没有收到孙某的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了载明“借到”20万元的借条,理应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20万元金额较大,未收到款项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孙某多次催要过程中,明确提及20万元借款,费某从未明确否认,反而多次承诺还款,还实际偿还了2万元,行为与抗辩矛盾;费某主张丁元军转账是还款,但该转账发生在三年前,费某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向丁元军催要过,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丁元军欠费某款项,所以对费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费某承担还款责任。

尚君律师认为,本案的胜败关键其实就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出借人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还有多次催款的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借款人的抗辩只有一张多年前的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支撑,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鲁11民终206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12日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举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款项。如果出借人完成了初步举证,借款人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或者已经偿还,就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证据证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某提供了借条(借贷合意)、丁元军的转账记录、丁元军的证言(款项交付)、还有催款聊天记录(佐证借贷真实),已经完成举证,费某抗辩款项未交付,只提供了三年前给丁元军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丁元军本次转账是还款,所以承担了不利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承诺还款后还能再以时效抗辩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费某也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因为孙某一直在主张权利,费某也多次承诺还款,还偿还了部分款项,所以法院不支持费某的时效抗辩,这也符合一般规则。

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基础的借贷合意证据,但款项交付证据必不可少。如果是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保留转账记录,转账时最好备注“借款”。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一定要让第三方出具书面说明,或者在聊天记录中对该情况予以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本案中孙某正是因为有丁元军的证言和转账记录,才顺利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本案中孙某没有转账记录,只有一张借条,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孙某的主张。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对于款项交付方式一定要留下清晰的痕迹,尽量不要用现金交付大额借款。另外,出借后要及时催款,保留好催款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不仅可以证明借贷真实,还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后续时效抗辩风险。
每个案件的事实都不同,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遇到具体纠纷还是要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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