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找个人办理出国劳务中介没办成,钱能要回来吗?

2026-10-14 08:34:57更新于 2026-10-14 08:34:57尚君 律师

找无资质个人办理出国劳务中介没办成的,剩余费用可以要求返还。本文结合山东日照(2024)鲁11民终2397号生效判决分析中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2397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冯某、马某与崔某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因该中介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冯某、马某应当返还剩余20000元费用,驳回了冯某、马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冯某、马某与崔某之间是否形成中介合同关系,以及本案是否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应当适用先刑后民不予审理。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崔某经人介绍联系冯某、马某办理新西兰出国劳务手续,先后向二人支付费用共计30000元,冯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冯某、马某未能为崔某办成出国劳务手续,仅退还10000元,余款20000元未退还。崔某起诉要求二人返还款项。

冯某、马某主张其与崔某不存在中介关系,崔某是和北京某甲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中介合同,二人只是代收费用,且本案已经因马某被诈骗刑事立案,应当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冯某、马某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案涉中介行为无效,判令二人返还剩余20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冯某、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崔某与北京公司成立中介关系,也不满足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先刑后民一定能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吗?

尚君律师认为,一般规则层面,只有当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必须依赖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时,才会适用先刑后民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的是马某被诈骗一案,崔某与冯某、马某之间的中介合同纠纷事实清楚,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因此不满足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法院继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诈骗行为与民事合同关系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才会适用先刑后民,本案不属于该情形。

主张代收费用需要什么证据才会被法院认可?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自己只是代第三方收取款项、与相对人不存在合同关系,需要举证证明在收款时已经明确告知相对人代收身份,相对人知晓合同相对方是第三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告知义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收款的个人就是合同相对方,此时主张代收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也存在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告知代收身份,法院会认定第三方为合同相对方的案例,具体需要结合个案证据判断。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在办理出国劳务中介过程中,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沟通记录是认定合同关系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崔某持有冯某出具的收款收据,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冯某、马某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这是崔某胜诉的关键。而冯某、马某主张代收费用却没有留存已经告知相对人代收身份的证据,最终败诉。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一定要注意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后及时固定沟通记录。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办理出国劳务一定要核实中介机构/个人的资质,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有公开资质信息的正规机构,不要轻信个人中介的宣传,付款后索要加盖机构公章的收款凭证,不要仅拿个人出具的收据。如果遇到个人中介,一定要核实其是否有正规机构的授权委托,避免出现纠纷后无法追责。

对此,尚君律师特别提醒:不同案件事实差异较大,本文仅作通用规则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事实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2397号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0月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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