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汽修店安装踏板致车辆漏水,该谁承担维修费?

2026-10-21 14:59:02更新于 2026-10-21 14:59:02尚君 律师

汽修店因安装不当导致车主车辆漏水,需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3765号生效判决,分析修理合同纠纷中损失赔偿与司法鉴定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韩某宇安装电动踏板的行为与韩某车辆漏水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费是否应当由韩某宇承担。

裁判分析

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376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韩某宇应当赔偿韩某车辆损失费33121元及利息,并承担15000元鉴定费。理由是韩某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韩某将自有小型普通客车送至韩某宇经营的汽车维修店安装电动踏板,支付安装费2800元。韩某提车后不久发现车辆漏水,随后送往品牌售后服务中心维修,实际支出维修费44783元。双方就损失承担无法达成一致,韩某诉至法院。

一审诉讼中,经韩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及合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车辆漏水与韩某宇安装电动踏板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合理损失价格为33121元。韩某为此预交鉴定费15000元。韩某宇对鉴定结论不服,主张安装过程未拆除毛毡,鉴定结论前提错误,且鉴定费过高。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判决韩某宇赔偿韩某33121元及利息,承担全部鉴定费。韩某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韩某宇败诉的关键在于,仅口头不认可鉴定结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不应采信的情形,举证不足是其主要失分点。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一方不认可就能推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只有当司法鉴定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不采信该鉴定结论。单纯的主观不认可,没有证据支撑,无法推翻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本案中韩某宇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则,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瑕疵,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案件因鉴定结论确实存在瑕疵被重新鉴定的情况,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鉴定费一定由败诉方承担吗?

一般规则层面,鉴定费是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金额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比例分担鉴定费。在本案中,案涉损失完全是韩某宇安装不当导致,韩某宇是全部败诉方,因此判决由其承担全部鉴定费符合一般规则。

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在修理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要注意留存核心证据。定作人一方要保留好维修或改装合同、付款凭证、故障发生后的现场照片、维修记录、损失票据,这些是证明损失存在和因果关系的关键;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一定要收集能够证明鉴定结论错误的客观证据,比如行业操作规范、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等,仅口头提出异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车主送车辆进行改装维修时,最好对车辆交付时的现状进行拍照录像留存,明确施工内容和要求;承揽方施工时也要做好施工记录,留存操作符合规范的证据,若后续出现争议,能够有效抗辩对方的主张。

尚君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不同案件的事实细节差异较大,本文内容仅作参考,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3765号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7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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