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现金交付的小额民间借贷即便没有出借人直接打款凭证,结合借条、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2089号生效判决分析山东地区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举证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争议焦点为:现金交付的小额民间借贷,出借人未提供直接打款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实际成立?
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2089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韩某与唐某之间的2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韩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驳回韩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基本事实:唐某主张韩某向其借款2万元,款项因韩某家中有事走不开,委托唐某的姑姑唐正芹现金交付给韩某,韩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韩某上诉主张自己未实际收到借款,否认借贷关系存在,认为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取得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作为办理过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我们认为法院的裁判思路非常清晰: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了明确载明“今借到”的借条,本身就已经初步证明收到了款项,再结合视频、录音中多次自认收到唐某的2万元借款,韩某仅口头抗辩未收到款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无法合理解释出具借条的原因,因此不予采信其抗辩完全符合证据规则。
两个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偷录的视听资料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一般规则是:只要偷录的视听资料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要求所有私下录制的视听资料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才能作为证据。本案中韩某主张视频未经其同意录制,取得不合法,但法院认为该录制行为未损害韩某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认定该视频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裁判结果和一般规则一致。
借条出具后,被告抗辩未收到款项,举证责任怎么分?
一般规则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后,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需要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会采信出借人的主张。本案中韩某仅口头否认收到款项,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会出具案涉借条,因此法院未采信其抗辩,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于关键证据收集,对于小额民间借贷,很多当事人习惯现金交付,尚君律师提醒,现金交付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果不是出借人直接交付,要留存委托交付的沟通记录,交付后要及时让借款人出具明确载明“今借到”字样的借条,“今借到”三个字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就代表借款人已经确认收到款项,证明力很强。如果事后借款人否认,要及时通过合法的视听资料固定借款人自认借款的事实,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私下录制的视听资料都是有效的证据,不用过分担心合法性问题。
关于事前风险预防,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交付款项,不要轻易采用大额现金交付,如果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现金交付,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或者全程录音录像留存交付过程的证据。尚君律师提示,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建议,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自身实际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检索信息
案号:(2022)鲁11民终208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31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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