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方式的民间借贷,保证人并不必然免责,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653号山东日照的生效判决,解析民间借贷中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还款抵扣顺序的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3)鲁11民终65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已过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翟某已偿还款项是否应当全部抵扣借款本金。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未过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已偿还款项优先抵扣利息而非本金,维持一审判决翟某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蒋某、苏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上诉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无法举证证明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这也是此类纠纷中借款人主张保证期间经过的常见败点。
真实案例
2018年4月10日,翟某向董某借款53000元,约定月利率1.2%,由蒋某、苏某提供保证担保,各方未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翟某分多次向董某丈夫转账共计15996元,主张该款项全部抵扣本金,同时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本案已经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要求免除还款和保证责任。
从举证角度看,本案上诉人仅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无法完整证明口头借款期限的约定,这直接导致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已偿还款项优先抵扣利息,剩余抵扣本金,最终确认尚欠本金49294.8元,同时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从出借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未过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判决翟某承担还款责任,蒋某、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一审裁判思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鲁11民终65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8日
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核心条款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尚君律师提醒,新旧法对保证方式认定规则不同,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原担保法规则存在差异。
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能证明约定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如果借贷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且借款人有证据证明该约定,那么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债权人超过六个月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借款人主张口头约定三个月借款期限,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以法院未认可其主张,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则。实践中,如果确实有口头约定,借款人一定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否则主张很难被支持。
民间借贷中,还款应该先抵本金还是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本案中借条明确约定了利息,所以法院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则计算剩余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都遵循这一裁判思路。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还款先抵本金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按照约定抵扣本金。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民间借贷中,借条是核心证据,一定要在借条中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这些核心要素,口头约定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或者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本案中借款人主张口头约定三个月借款期限,没有证据,所以不被法院认可,这就是其主张不被支持的关键。
第二,举证策略方面:主张保证期间经过或者诉讼时效经过,一定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本案中上诉人只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借款期限,所以法院不认可其主张。反过来,对于债权人来说,主张权利一定要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无法证明主张权利的时间导致超过时效。
第三,事前风险预防: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避免因为规则变化导致权益受损,民法典施行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和原来规则不同,这点一定要提前明确。
需要提示的是,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裁判结果也会存在差异,当事人遇到具体问题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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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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