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中房款是否付清起争议,法院怎么认定?

2026-10-14 20:27:47更新于 2026-10-14 20:27:48尚君 律师

房屋买卖中房款是否付清的争议,由主张已付清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71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争议的举证规则与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71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付某香是否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欠付房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经双方重新对账,最终认定付某香尚欠李某宝购房款13460元,改判了一审认定的9万余元欠款数额。

真实案情与裁判要点

李某宝因工程抵款取得日照某房屋,总价款782780元,后转卖给付某香,双方协商总房款优惠5万元,最终总房款为732780元。付款过程时间跨度近2年,付款方式包括转账、现金、代付、债务抵顶多种,双方最终对已付房款数额产生争议。

李某宝起诉主张付某香尚欠房款14万余元,付某香辩称已经全额付清。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全部付款事实,认定付某香尚欠房款93460元,判决付某香支付该款及利息。

付某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中提交了一审未出示的完整银行交易明细,双方重新对账。二审法院经核对证据,最终认定除李某宝认可的669320元已付房款外,付某香还有5万元付款有证据证实,合计已付房款719320元,尚欠13460元,因此改判付某香支付13460元及利息。

尚君律师认为,本案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举证责任对裁判结果的影响:付某香主张房款已付清,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因为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二审提交完整证据后才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认定。

主张房款已经付清,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规则下,主张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房屋买卖中,买方主张已经付清房款,必须提供收款条、转账记录、对账确认单等证据证明,仅口头主张不会被法院认可。

在本案中,正是因为付某香一审没有提交完整的付款凭证,导致部分已付款不被法院认可,二审补证后才纠正了欠款数额。

口头主张现金付款,法院一定会认可吗?

一般规则下,现金付款因为没有转账痕迹,所以主张现金付款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比如卖方出具的收款条、双方对账的通话录音或者书面确认记录。如果只有口头主张,卖方不认可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现金付款的主张。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现金付款的事实,比如证人证言、双方的交易习惯等,法院也有可能认可。但总体来说,现金付款的举证难度远高于转账付款,不建议大额房款用现金支付。

二审提交新证据能改判吗?

民事诉讼规则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如果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会依法改判。但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而且也会增加诉讼成本。本案就是因为一审没提交完整证据导致一审结果不利,二审补证后才改判,耗时耗力,非常不划算。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支付房款,买方都应当要求卖方出具书面收款条,明确写明收到的是购房款,金额要准确无误。如果是转账支付,要在转账备注里注明“购房款”,保留好转账凭证;如果是代付、债务抵顶,一定要书面确认该笔款项抵作购房款,避免和其他债权债务混同。像本案中付某香替李某宝偿还的债务,一开始没有明确约定抵作购房款,导致对账时争议很大,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事前风控建议:房屋买卖付款周期通常比较长,建议买卖双方每隔1-2年对一次账,书面确认已付房款数额和欠付数额,双方签字留存。避免时间久了凭证丢失,最后各执一词说不清楚。很多二手房买卖因为付款方式灵活,跨度大,最后就是因为没有对账记录导致纠纷,非常可惜。

诉讼策略提示:如果已经发生纠纷,作为主张房款付清的买方,一定要提前整理好所有付款凭证,一审就全部提交给法院,不要留到二审。虽然二审也可以提交新证据,但是会增加诉讼成本,也容易给法官留下不诚信的印象,对己方不利。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714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30日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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