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装修合同,一方主张装修款抵扣车库占用费,另一方主张剩余装修款,结合(2024)鲁11民终584号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58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华与邸某超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欠付的装修款金额应当如何认定。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邸某超应当支付赵某华剩余装修款24314.27元及利息。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赵某华从事装修工作,邸某超将其所有的日照儒风海韵某房屋交给赵某华做简装,装修完成后邸某超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已经支付赵某华1万元装修款。双方因剩余装修款产生争议,赵某华起诉索要剩余2.6万余元,邸某超抗辩主张案涉装修是赵某华用来抵顶其占用车库的费用,不存在需要另行付费的装修合同关系。
一审审理中,经赵某华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装修造价进行鉴定,邸某超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配合现场勘验,鉴定机构依据经质证的现有材料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案涉装修造价为34314.27元。一审判决邸某超支付剩余24314.27元及利息,邸某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胜败关键在于举证:赵某华提交了购货单据、装修工人证言、装修后照片,结合邸某超已经接收房屋、支付部分装修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邸某超主张存在抵顶车库费用的约定,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明确合意,因此抗辩不被法院采信。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书面装修合同,就一定不会被认定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已经实际完成装修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装修成果并且实际受益,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赵某华已经完成装修,邸某超接收房屋后出租收益,还主动支付了1万元装修款,已经实际接受了赵某华的装修服务,所以法院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本案中赵某华没有实际进场装修,或者邸某超明确拒绝接收装修成果,则结果可能不同。
鉴定时一方不配合现场勘验,作出的鉴定意见还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相关程序,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争议事项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如果经法院和鉴定机构合法通知,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实地核实工程量,鉴定机构依据现有已经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通常会予以采信,不配合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邸某超经合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配合勘验,因此鉴定机构依据赵某华提交的经质证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符合证据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留存方面:不管是熟人还是陌生客户,装修都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装修内容、价款标准、付款节点、质量要求等核心内容。如果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装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比如材料购货凭证、和发包方的沟通记录、装修各环节的照片视频、施工人员的证言等,这些都是日后发生纠纷时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
第二,诉讼与举证方面: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主张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完成装修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主张价款已经结清或者存在抵顶、减免约定的一方,也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遇到需要司法鉴定的情况,一定要积极配合法院和鉴定机构的工作,按时到场参与现场勘验,充分发表对鉴定材料和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会直接导致不利的裁判后果。
第三,法律关系处理方面:如果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本案中的车库占用和装饰装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要强行混为一谈在同一案件中抗辩,避免抗辩不被支持后还要另行起诉,增加自身诉累。
尚君律师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584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9日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拨打13562386255或在本页留言,只是初步沟通。是否由尚君接受委托,要等他看过材料后确认。未签委托合同前,不构成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