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买猪仔14天内全部死亡,该由谁赔偿损失?

2026-10-09 17:39:41更新于 2026-10-09 17:39:42尚君 律师

买猪仔14天内全部死亡,应当由与买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2024)鲁11民终297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规则并给出实务建议。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4)鲁11民终297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马某磊与范某之间成立猪仔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范某赔偿马某磊全部购猪款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磊与范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真实案例简述

马某磊系养猪户,2023年5月,马某磊想要购买猪仔育肥,找到常年经营猪仔生意的范某,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14天内猪仔如果得非洲猪瘟,由卖方承担责任。2023年5月3日范某向马某磊交付50头猪仔,马某磊付清全部货款36800元。交付后两天就开始出现猪仔死亡,15天内全部因非洲猪瘟死亡。马某磊起诉要求范某、方某晔、范某营赔偿损失368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范某赔偿马某磊全部损失,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和马某磊之间是委托关系,只是帮马某磊代买猪仔,没有赚取差价,责任应当由联系货源的方某晔承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磊将全部货款支付给范某,范某以买方身份和实际出卖方签订了包含非洲猪瘟责任约定的免责协议,且猪仔是由范某交付给马某磊,方某晔既没有直接收取马某磊的货款,也没有向马某磊交付猪仔,因此认定马某磊与范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范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委托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胜败的关键证据就是那份免责协议书,范某在协议上以买方身份签字,加上货款支付给范某的记录,直接坐实了买卖关系,这是法院认定关系的核心依据。

关联法律问题

电子送达没点开看,一审程序就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法院已经按照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了送达短信,即使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点开查看,也已经产生送达效力。在本案中,范某主张自己小学未毕业,看不懂短信没点开,且自己没同意电子送达,但二审法院并未认定一审程序违法,因为范某已经收到了送达短信,自身未查看不影响送达效力,这也是实践中的主流处理方式。

卖方赔偿买方后,能找实际出卖方追责吗?

基于合同相对性,卖方对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实际出卖方应当承担责任,卖方可以另行向实际出卖方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也明确说明,范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方某晔或者实际出卖方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不需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这符合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畜牧产品买卖中,一定要固定好核心证据:付款凭证要保留,明确付款对象;责任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哪怕是口头约定,也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或者书面确认单明确责任范围、承担方式;如果有中间介绍人,一定要明确谁是你的合同相对方,不要模糊关系,否则发生纠纷后难以追责。本案中范某就是因为自己以买方身份签字,又收取了货款,所以无法举证证明委托关系,最终败诉。
买卖生鲜畜牧产品,因为涉及疫病风险,一定要提前约定清楚疫病责任的承担期间和责任范围,本案中双方提前约定了14天非洲猪瘟责任由卖方承担,所以法院直接按照约定判决,减少了很多争议。如果没有约定,发生损失后双方会各执一词,增加维权成本和时间。

尚君律师提醒,不同案件事实细节差异很大,责任认定结果也会不同,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29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2月18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尚君 · 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21025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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