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会被依法追究重刑,本文结合(2020)鲁1102刑初770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0)鲁1102刑初77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终认定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杜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逄某判处八年六个月,贺某判处七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各被告人的自首、立功、从犯量刑情节是否应当认定,二是认罪认罚后未缴纳罚金能否适用从宽处罚。
真实案例简述
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杜某、逄某、贺某等人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日照某石化公司名义分别给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税额两千七百九十二万余元,全部已经认证抵扣。杜某非法获利217万,逄某获利95万,贺某获利94.7万,仅杜某的违法所得被扣押。案发后,逄某被抓获,杜某、贺某主动投案,三人均认可指控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认罚,但未退缴违法所得也未足额缴纳罚金。
辩护人提出杜某构成自首和立功、逄某和贺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量刑情节的认定,但认为三人没有缴纳罚金退赃,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判决。尚君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对量刑情节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的把握也符合现行规则,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自首立功怎么认定?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杜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其规劝同案犯贺某投案,构成立功,法院对该情节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杜某予以了从轻处罚。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规劝同案犯投案的,构成立功,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是被抓获到案后才供述,不构成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共同犯罪中从犯怎么认定?
本案中逄某和贺某受杜某等人邀约参与,被认定为从犯,法院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裁判规则。
一般规则层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往往是多人分工协作,发起、联系、操作各个环节分工不同,如果不是犯意发起者和主要获利者,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
签了认罪认罚为什么不从宽?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三名被告人虽然签字认罪,但未退赃也不缴纳罚金,所以法院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调整了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要求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接受处罚,包括接受量刑建议,也包括履行罚金、退赃退赔等附加义务。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签署了具结书,但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罚金、不退赃退赔,法院会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认可量刑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鲁1102刑初770号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月28日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核心证据围绕票流、货流、资金流展开,其中资金回流是证明没有真实交易的关键证据,辩护时要重点审查资金流的合理性,有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被忽略的情形,比如存在长期挂靠经营、临时调货等特殊情形,都要结合证据逐一核实,不能笼统认定为虚开。
第二,事前风险防范方面,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不要因为高额好处费就参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开票行为,哪怕只是介绍、帮忙走账,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企业经营中要严格遵守税收管理制度,不要触碰虚开这一红线。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一定要确认自己能够履行判决确定的罚金、退赃等义务,如果不能履行,不要盲目签字,避免丧失从宽机会反而获得更重的量刑。
尚君律师提醒,每一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具体的处理方案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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