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患有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本文结合(2022)鲁11民终3481号生效判决,解答扶养费纠纷中垫付医疗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2)鲁11民终348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亲属为另一方垫付的医疗费,另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基于本案孙某1与陈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1重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夫妻扶养义务范畴,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孙某1返还亲属垫付的88062元医疗费。
真实案例简述
陈某与孙某1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孙某1因脑血管畸形突发脑出血多次住院治疗,孙某1亲属共计垫付医疗费88062元。后陈某主张孙某1婚前隐瞒病情,且孙某1亲属已经同意分摊一半医疗费,因此拒绝承担该笔垫付款,孙某1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该笔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义务,判决陈某返还该笔垫付款,陈某不服上诉,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君律师从本案审理过程来看,胜败关键其实在于证据:陈某主张孙某1亲属已经同意分摊医疗费,仅提供了裁剪过的录音和分配方案,未能证明各方已经达成由孙某1亲属承担一半医疗费的有效协议,这是陈某败诉的核心原因;而孙某1一方准确举证了亲属垫付医疗费的数额,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婚前隐瞒病情,另一方可以不承担扶养义务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的是法律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婚姻撤销后无需承担扶养义务;但如果隐瞒的不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合法有效,夫妻扶养义务仍然存在。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孙某1婚前患病但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陈某仍需要承担扶养义务。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婚前隐瞒病情就可以免除扶养义务,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原告主体不适格吗?
一般规则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提起诉讼的主体就是需要扶养的一方本人,本案中虽然医疗费是亲属垫付,但孙某1作为夫妻一方,有权要求陈某承担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主体是适格的。如果垫付的亲属直接起诉要求偿还,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有的法院认为属于无因管理可以直接起诉,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起诉,本案由孙某1起诉,符合扶养费纠纷的主体要求。
办案视角提示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指引:主张扶养费一方需要重点举证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二是己方患病需要扶养以及医疗费等费用的支出、垫付情况。如果对方主张另一方亲属已经同意分摊费用,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分担协议,口头约定很难被法院认可,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建议: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就患有重大疾病,建议双方婚前坦诚沟通,对于婚后治疗费用的承担可以提前作出书面约定,避免后续发生纠纷;如果一方患病后亲属垫付了费用,要及时保留好支付凭证、医疗费票据,避免因为举证不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提示的是,本案的结论是基于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前提,如果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婚姻被撤销、认定无效,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再承担扶养义务了,具体结论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尚君律师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楚,以为自己主张的事实对方肯定会认可,不注重保留证据,最后因为举证不能败诉,这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踩坑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鲁11民终3481号
- 案由:扶养费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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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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