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索要财物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若利用敏感节点上访要挟索要财物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文结合(2020)鲁1102刑初190号日照丁某案判决,分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0)鲁1102刑初19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上访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
真实案例简述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系长期上访人员,在2012年已经签订信访终结协议并获得3万元补助后,仍多次在全国两会、省两会等重大敏感活动期间,以越级到北京、济南上访为要挟,分别向时任涛雒镇镇长王某、涛雒六村村支书刘某1索要现金共计15200元:其中2018年省两会期间,丁某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为由,索要王某个人支付的2200元;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丁某以祖坟风水被破坏、路面高于院子为由,索要刘某1个人垫付的13000元,拿到钱后仍继续上访。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改判寻衅滋事罪。
尚君律师注意到,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公诉机关的敲诈勒索指控,核心原因在于对两罪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的区分: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财产权,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处分财产;而本案中,丁某利用敏感节点维稳压力,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信访上访怎么就会构成犯罪了?
一般规则层面,公民合法信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如果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利用重大活动节点反复上访要挟,强拿硬要财物,就可能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丁某在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且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仍以上访为要挟索要财物,属于滥用信访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因此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怎么区分?
一般规则层面,两罪的核心区分在于保护法益和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保护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尚君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代表了当前此类涉信访刑事案件的主流裁判趋势:实践中对于此类以信访为名,利用敏感节点维稳要挟索要财物的案件,多数按寻衅滋事罪处理,因为行为本质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非单纯侵犯财产权。
累犯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丁某2017年8月减刑释放,2019年犯本案新罪,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此法院认定为累犯,对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审查层面,办理此类案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索要财物是否有合理诉求基础,以及是否利用了敏感节点要挟。如果诉求本身没有事实依据,就是行为人故意制造诉求,利用维稳压力强拿硬要,这是定罪的关键证据。本案中,丁某家门口路面高于院子本身就是其儿子故意施工造成的,排水沟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公墓排水问题,丁某主张的诉求本身不成立,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强拿硬要的故意。
第二,事前风控层面,合法信访要遵守法定程序,不能以信访为名索要财物,更不能利用重大活动节点越级上访要挟,否则很容易触碰刑事红线。即使信访事项有合理诉求,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能采取违法手段索要财物。
第三,辩护策略层面,此类案件要重点区分此罪与彼罪,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如果行为本质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仅针对特定被害人索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敲诈勒索罪定罪,反之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实践中不同案件的事实细节不同,处理结果也会有差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鲁1102刑初190号
案由:寻衅滋事罪(原指控敲诈勒索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23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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