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冒用微信号诈骗十几万,会被判几年?

2026-10-20 13:13:31更新于 2026-10-20 13:13:31尚君 律师

冒用他人微信号诈骗数额巨大,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刑初916号生效判决,分析诈骗罪量刑及常见争议问题。

很多当事人咨询尚君律师,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会不会判实刑,今天结合公开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19)鲁1102刑初91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方某通过虚假贷款广告骗取他人微信号等信息,冒用他人名义诈骗共计168556.8元,法院认定方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退赔剩余赃款。本案争议焦点为初犯的认定以及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如何适用。

本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虚假贷款广告,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均为姓氏+某)的微信号、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号,随后冒用被害人名义,向被害人微信好友借钱骗取转账红包,同时转走被害人微信钱包及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累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8556.8元。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赃57350元,辩护人提出方某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初犯,请求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除“初犯”之外的全部辩护意见。

尚君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对于初犯的认定符合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思路。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是诈骗罪的“数额巨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一般规则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在本案中,方某诈骗16万余元,已经达到山东省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所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多次诈骗还能认定为初犯吗?

一般规则中,初犯通常指初次犯罪,即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行为人。但是实践中,对于多次实施同一犯罪的,即使是初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也通常不认定为初犯,不予从轻处罚。本案中,方某针对20余名被害人先后实施24起诈骗,属于多次诈骗,尽管其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法院也没有认定为初犯,不支持据此从轻处罚,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也存在个别案件中,多次诈骗但间隔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小,仍然认定初犯的情况,具体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吗?

一般规则是,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不管是全部退赃还是部分退赃,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方某仅退赔了部分赃款,法院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符合量刑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遭遇这类网络诈骗后,被害人要第一时间保存好所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不要删除任何信息,这些电子证据是定案和追赃的关键;如果是涉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方,尚君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质证时,会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比如电子证据是否完整固定,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全案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日常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不要相信网上所谓的“低息无抵押快速贷款”,不要轻易把自己的微信号、银行卡、身份证信息透露给陌生人,避免被不法分子冒用,从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
如果已经涉嫌诈骗罪,要尽量争取退赃退赔,哪怕是部分退赃,也会获得从轻处罚,同时要主动坦白,自愿认罪,争取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获得更大的从宽幅度。具体诉讼策略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19)鲁1102刑初916号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8月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尚君 · 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21025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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