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且构成累犯的,依法会从重处罚,本文结合山东日照(2020)鲁1103刑初303号生效判决,分析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相关问题,供参考。
核心争议解答
尚君律师结合(2020)鲁1103刑初303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多次入户盗窃且构成累犯,如何量刑,同时涉及盗窃未遂认定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自首认定。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自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窦某单独或分别与孟某、马某交叉结伙,多次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东港区、莒南县等地入户实施盗窃。其中窦某单独盗窃12次,盗窃数额共计21708元;窦某、孟某共同盗窃24次,盗窃数额共计52900元;窦某、马某共同盗窃7次,盗窃数额共计9200元;三人共同盗窃5次,盗窃数额共计2632元。被告人张某明知孟某出售的黄金首饰为犯罪所得,仍以35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转卖获利。
案发后,窦某退赃30800元,孟某退赃3000元,马某退赃6000元,张某退赃20000元,审理阶段窦某又退赃28428元,马某又退赃2000元,赃款已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窦某、孟某、马某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均构成累犯。张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判决: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盗窃被告人均因累犯从重处罚,同时因认罪认罚退赃获得从轻处罚,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入户盗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山东省现行量刑标准,盗窃数额六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不需要达到数额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窦某盗窃总金额超过八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多次入户盗窃,符合盗窃罪加重处罚情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累犯对盗窃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窦某、孟某、马某三人都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均构成累犯,所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实践中,累犯不仅会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也不得假释,这一点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
认罪认罚对量刑有什么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般都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最终确定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精神。
办案视角提示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对于多次盗窃案件,辩护中要逐笔核对每一起盗窃事实的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是否一致,对于无法提供实物的被盗财物,要审查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发现部分事实证据不足,要及时提出异议,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本案中存在三起盗窃未遂的情形,法院也依法对该部分从轻处罚,这就是辩护中关注细节证据的结果。
第二,事前风险防范方面,要纠正“小偷小摸不犯罪”的错误认知,入户盗窃不管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多次盗窃更是会加重处罚,有盗窃前科的再犯很容易构成累犯,不仅从重处罚还无法适用缓刑,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另外,收购贵重物品一定要核实来源,不要贪图便宜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否则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得不偿失。
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鲁1103刑初303号
案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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