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路板,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刑初34号生效判决,分析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重量认定、犯罪未遂等实务问题,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焚烧废旧电路板,涉案危险废物重量认定及部分未焚烧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尚君律师结合(2021)鲁1103刑初3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七名被告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累计焚烧60余吨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路板,其中崔某的15.7吨尚未焚烧即被查获,法院最终认定全部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毕某等六人适用缓刑,崔某因另案未结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法院对争议的涉案重量认定问题,结合被告人供述、运输记录、加工记录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最终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案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毕某先后伙同朱某、王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选址建设高炉焚烧废旧电路板提炼铜锭,累计焚烧60余吨,其中崔某运输的15.7吨废旧电路板尚未焚烧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各被告人分别负责出资、提供场地、运输、加工提炼等不同环节,案发后毕某、朱某、徐某主动投案,其余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多数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怎么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废物重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实践中,涉案废料往往掺杂非危险废物,不能直接按照运输毛重认定,需要扣除非危险废物的重量,并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辩解运输的废料中掺杂大量非危险废物,指控重量不准确。法院结合被告人侦查阶段稳定供述、运输记录、加工环节的笔记本记载,已经预先扣除了非危险废物重量,按照就低原则认定,最终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尚君律师认为,实践中对于重量认定有争议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已经扣除非危险废物部分,是否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若程序或认定方法违法,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尚未焚烧的危险废物算不算犯罪未遂?
一般规则:污染环境案件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焚烧处置的,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部分未完成焚烧的,全案认定部分未遂,对全案从轻处罚。
本案中,崔某运输的15.7吨废旧电路板尚未进入高炉焚烧即被查获,法院认定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同时对全案认定部分未遂,据此对崔某从轻处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尚君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方面。污染环境案件中,危险废物的性质认定和重量认定是核心争议点。当事人一方对重量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质证前及时对危险废物认定依据、重量计算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对危险废物性质、重量进行重新核查。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被告人的运输记录、加工笔记本等多份客观记录相互印证,才最终认定重量,可见客观记录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当事人或家属应当注意留存相关客观交易、运输、加工记录,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以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方面。很多废品回收从业者误以为回收废旧电路板只是普通生意,殊不知无资质焚烧处置属于刑事犯罪,即使只是提供场地、帮助运输,也会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尚君律师提醒,从事废品回收、危废处置相关行业,必须先办理对应合法资质,不要为了高额利润铤而走险,不要随意出借场地、不帮助运输无合法来源的危险废物,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第三,诉讼策略建议方面。本案中多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最终都获得了缓刑结果,可见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从轻幅度很大,建议行为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抓住量刑从轻的机会。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1)鲁1103刑初34号
案由:污染环境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8月16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本文由尚君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拨打13562386255或在本页留言,只是初步沟通。是否由尚君接受委托,要等他看过材料后确认。未签委托合同前,不构成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