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已付款标注为定金,收款方违约后要双倍返还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本文分享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件,案号(2016)晋06民终239号,法院最终认定案涉100万元属定金,判决收款方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开篇

当事人付了100万,对方未按约定供货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这笔明确标注为定金的款项,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吗?本案尚凯律师代理上诉人,最终二审改判支持了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案情回顾

某某矿产品公司与某某煤焦化公司运城分公司签订洗煤设备成套工程买卖合同,约定设备工程总造价650万元,预付金到账后100天内完成投产,否则属于违约。后续补充协议明确,万蒙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性质为定金,收款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也明确标注该笔款项为"设备定金"。
此后,某某煤焦化运城分公司并未按约定向我方当事人供货,反而将合同约定的设备错发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至今无法实现。我方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方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收款方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案涉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案涉100万元款项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应否双倍返还。该两项争议焦点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一旦定金主张不被认可,当事人的核心诉请就无法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尚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在案证据,找到了案件的核心突破点:2012年3月25日合同的填充内容虽然不是对方授权人员书写,但该合同已经加盖对方分公司的真实合同专用章,根据法律规定,盖章后合同即成立生效,填充内容书写人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明确约定原预付款性质改为定金,结合收款收据也标注为定金,足以认定该笔100万元的定金性质。梳理履行情况可以明确,对方将约定发给我方的设备发给了第三方,型号、收货人均不符合约定,至今未完成供货义务,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本性违约情形,应当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该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晋06民终239号
裁判日期:2016年9月18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山西某某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200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易中约定定金,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收款收据也要对应标注,同时留存好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定金主张不被法院认可。如果收受定金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依法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定金和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定金兼具担保性质,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没收定金。而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效力,仅为提前支付的合同款项,合同解除后仅需原额返还,不产生双倍返还的后果。

合同盖章真实,填写内容非授权人员书写影响合同效力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只要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真实的,合同内容是谁填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尚君 · 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210258225

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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