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许可证采砂被控非法采矿罪,能争取到缓刑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二被告人无采砂许可证采砂被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辩护提出自首、涉案数额异议等意见,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二人均获缓刑判决,本案案号为(2014)岚刑初字第90号。
开篇
不少承包河滩地的经营者可能会疑惑,自己在承包地里挖砂卖砂,会不会触犯刑法?如果被指控非法采矿罪,能不能争取到缓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最终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理。
案情回顾
2010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两个村镇的河滩地内非法采砂,2011年10月后,陈某安排张某负责具体采砂工作。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非法采砂9400余方,价值42.3万余元,张某非法采砂3300余方,价值15.21万余元,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到案后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均提出指控的采砂方量和价值与事实不符。尚凯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对应的罪轻辩护意见。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非法采矿的涉案方量和价值认定是否符合事实,二是二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能否适用缓刑。涉案数额和自首情节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量刑,是本案能否适用缓刑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尚凯律师接案后,核对全案证据,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结合被告人供述和在案书证、证人证言,提出指控的方量和鉴定价格与实际事实不符,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核减。同时,针对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情节,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审理后,部分采纳了辩护对数额的意见,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自首,最终对二人均适用了缓刑。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由:非法采矿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岚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2014年9月5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办案复盘与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如果因非法采矿被相关机关调查,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结果影响很大。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针对案件中的证据和量刑情节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特定矿区开采,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司法解释,开采矿产品价值达到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
2. 非法采矿罪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缓刑?
如果被告人最终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就可以争取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因认定自首、积极退赔,符合缓刑条件,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免责声明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