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借款有担保人,到期不还能要求担保人还钱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起诉后,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是山东日照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3)东民一初字第2970号。

案件引入

朋友借钱找了担保人,到期后对方不还钱,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出借人丁某出借款项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也不履行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出借人的全部诉请,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24日,安某因经营需要,从丁某处借款20000元,由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安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前,丁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安某、张某名下相应金额的工资。安某经公告送达未应诉答辩,张某辩称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保证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成立,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债权人丁某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办案思路与亮点

尚凯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证据发现,案涉借条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并且明确约定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证据十分充分。
针对张某的辩称,尚凯律师提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济困难不能免除其法定保证义务。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办案复盘

本案之所以能获得全部胜诉结果,核心在于借条约定清晰明确,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没有模糊空间,加上起诉前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二被告的工资收入,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

  1. 被告安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20000元;
  2. 被告安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3. 被告张某对上述一至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080元,由被告安某、张某负担。

  • 案号:(2013)东民一初字第297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年2月20日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故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核心条文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中有保证人的,一定要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及保证范围,最好明确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否则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会被推定为一般保证,对债权人维权会有一定影响。另外,借款到期后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保证期间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常见疑问

问: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还能要利息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是逾期还款之后,可以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本案就是按照这个规则支持了出借人的逾期利息请求。

问: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向借款人要钱吗?

答:可以。法律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也会在判决中明确保证人的这个权利。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尚君 · 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210258225

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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