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转租约定转让费后仅付订金,剩余转让费能要回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商铺,约定转让费10万元后对方仅付订金,剩余转让费可通过诉讼主张。本案为(2018)鲁1102民初2389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开篇

转租商铺谈好了转让费,付了订金后对方却一直拖欠剩余款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尚凯律师处理的本案就遇到了这类问题,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帮助当事人追回了剩余转让费。

案情回顾

曹某承租了某某物业公司的商铺经营餐饮,后经出租方同意将该商铺转租给张某,双方协商确认转让费共计10万元。张某支付了12000元订金后,曹某依约交付商铺,张某入住经营至今,但剩余转让费一直未支付。曹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主张12000元是店内物品的作价费用,不存在10万元转让费的约定,还要求曹某退还该笔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就10万元转让费达成约定,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转让费。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尚凯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发现,核心证据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有出租方签字的转租补充协议。聊天记录明确体现了双方协商转让费为10万元的过程,原告多次催要余款时,被告并未对转让费金额提出异议,仅一直拖延支付。同时转租补充协议也印证了本次转租已经征得出租人同意,原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交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转让费。

尚凯律师将上述证据整理提交法庭,提出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18)鲁1102民初2389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年9月14日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双方10万元转让费约定有效,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曹某转让费74175元,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原文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办案复盘

本案胜诉的核心是留存了完整的沟通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转让费金额达成了一致约定,且转租已经征得出租人同意,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口头约定转让事项时,一定要全程留存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证明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避免对方事后不认导致维权无据。转租行为必须征得原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原房东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也会导致转租合同无效,次承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支付款项时要明确款项性质,写清是"订金"还是"定金",避免性质模糊产生争议。

常见疑问

  1.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书面合同,能起诉要转让费吗?

可以。只要聊天记录内容完整,能够体现双方就转让费金额协商一致,且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商铺,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转租不经过房东同意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所以次承租人可能面临被房东要求搬离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的风险,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尚君律师
尚君 · 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210258225

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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