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一定免赔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并非一定免赔。本文分享尚凯律师代理的(2020)鲁1102民初653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完成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开篇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总是以存在酒驾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那这种免赔主张一定能成立吗?本案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案情回顾
崔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主张王某酒后驾驶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范围,且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拒绝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崔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已就酒驾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该主张能否成立?
办案思路与代理亮点
尚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发现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主张签字是王某本人所签,但王某当庭否认签字为本人书写。保险公司仅提交了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签字的真实性。
尚凯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其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并非投保人王某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向王某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0)鲁1102民初6534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9月22日
裁判结果: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各项损失11143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各项损失238550.75元,王某赔偿原告崔某复印费45.75元,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对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不要想当然认为商业三者险一定免赔。应当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比如核实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是否为投保人本人所签,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签字真实性,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疑问
1、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肯定不赔吗?
答:不一定。酒驾确实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合同也通常将酒驾列为免责事项,但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已经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2、保险公司拿出了有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就一定能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吗?
答:不是。如果投保人否认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保险公司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签字的真实性,也不申请笔迹鉴定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