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寺庙功德箱,能争取到缓刑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本案范某多次盗窃寺庙功德箱现金构成盗窃罪,尚凯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范某获缓刑判决,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446号。
开篇
家中有人因多次小偷小摸被刑事拘留,家属最担心的就是要判刑蹲监狱,能不能争取到不用实际服刑的结果呢?本案范某多次盗窃寺庙功德箱现金,最终成功争取到了缓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分别于2015年6月到7月间,五次到日照某风景区鸡鸣寺盗窃功德箱内现金,累计金额不到千元,最后一次盗窃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工作人员抓获,范某被指控犯盗窃罪。范某此前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过,本次被逮捕羁押后,家属十分焦急,委托尚凯律师为其辩护。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焦点直接决定范某是否需要实际服刑。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尚凯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范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属于自愿认罪;本案盗窃总金额不大,案发后范某家属也积极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确定罪轻辩护策略,提出范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尚凯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446号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5年11月25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涉嫌盗窃罪,即使是多次盗窃但涉案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要放弃辩护,积极认罪悔罪、配合调查、退赃退赔,是争取从轻处罚甚至缓刑的有效途径。当事人要尊重司法程序,积极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不要消极对抗,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多次盗窃就一定会被判实刑吗?
不是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但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然可以争取到缓刑,不用实际服刑。
积极退赃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积极退赃退赔体现了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法院通常会据此酌情从轻处罚,如果符合其他缓刑适用条件,也更容易被宣告缓刑。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