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签名存疑,捺印真实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反担保合同签名无法确定是否本人,但捺印确为本人的,需要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鲁11民终2647号。
开篇
莫名背上担保债务,自己没签字却留有本人捺印,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丁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的裁判观点。
案情回顾
2015年,宋某向银行申请20万元贷款,委托日照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刘某、丁某为该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宋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依约代偿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偿还代偿款项,刘某、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全部诉请,丁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案涉《反担保保证合同》中自己的签字及捺印均不是本人所为,对担保事宜不知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反担保合同中签字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但捺印确为本人所留,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该焦点直接决定了丁某是否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本案核心。
办案思路与亮点
承办本案的尚凯律师梳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核心突破口在于捺印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虽然笔迹因样本不足无法确定,但指纹确实是丁某本人右手食指捺印,而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捺印行为本身就是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足以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尚凯律师认为,即使签名存疑,只要捺印真实,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该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终2647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2日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丁某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丁某负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注:本案裁判时《民法典》刚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内容与本条一致,现行裁判可直接适用民法典本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常见疑问
1. 只有捺印没有签名,合同也有效吗?
是的。根据法律规定,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都是订立合同的法定方式,三者具备其一即可使合同成立。捺印本身就代表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且指纹具有唯一性,捺印真实即可认定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2. 反担保保证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反担保保证人和本案中一样,若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代偿后,反担保人需要按照反担保合同约定,对代偿款、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签订任何合同包括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内容,确认自己的权利义务后再签字捺印。捺印的法律效力和签名、盖章是一样的,切勿随意在空白文件或者不清楚内容的合同上捺印,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发现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签订担保合同,要及时留存证据,积极应诉提出抗辩,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