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无效后,原房主配偶需要共同返还购房款吗?
本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了解办理思路,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
处理结果:不一定,要看购房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农村房屋出售给外村人后被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本文结合日照中院(2020)鲁11民终1523号案件分析该问题。
开篇
房屋买卖被认定无效后,出卖方收到的购房款,原房主的配偶一定要共同返还吗?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本案就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思路。
案情回顾
庄某购买了崔某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支付了45万元购房款后,因为案涉房屋土地是集体土地,庄某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崔某与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庄某起诉要求崔某及其配偶李某共同返还45万元购房款并承担利息、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崔某一人返还45万元购房款,驳回了庄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李某承担50%的返还义务,即225000元。尚凯律师接受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崔某出售房屋所得的45万元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应当共同返还?
办案思路与亮点
尚凯律师接案后梳理了案件全部证据,发现本案核心关键点在于:案涉房屋交易发生在崔某与李某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对此次房屋出售并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针对争议焦点,尚凯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案涉房屋买卖发生于崔某与李某离婚诉讼期间,崔某私自出售共有房屋,李某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对出售房屋一事并不知情。崔某虽主张购房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也不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庄某及崔某均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购房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李某不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鲁11民终1523号
- 裁判日期:2020年9月10日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崔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某不承担共同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常见疑问
- 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收到购房款的一方一定要返还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一般情况下,出卖方收取的购房款是应当返还给买房人的。
- 问:购房款返还一定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吗?
答:不一定,要看该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如果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返还。
实务建议
尚凯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主张另一方共同返还购房款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购房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无法要求另一方共同返还。如果是作为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对出售房屋不知情、购房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尚凯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